《将乐县农村水电站退出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2-07-01 16:43 来源:将乐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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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面统筹资源、环境、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妥善处理整治过程中的各种突出矛盾和利益关系,通过对水电站装机小,生态矛盾突出,安全隐患较大,难以改造的农村水电站有序退出发电,打造安全、绿色、民生、和谐水电站。

  2、制定依据:按照水利部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市水利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全市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水〔2022〕2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水电站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生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以打造安全、绿色、民生、和谐水电站为目标,通过退出部分电站的方式,引导水电站走“社会得生态、河流得健康、百姓得实惠、电站得效益”四位一体的发展途径,实现结构转型升级。

  2、工作目标:经依法核定评估为退出类电站、装机容量在200千瓦(含)以下的电站(鼓励和自愿退出,以审批和备案为准)以及其他无法整改应退出的电站,在2022年底依法依规退出。

  、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治退出补偿

  1.重点列入退出电站类型:①装机容量较小(原则上不超过200KW),运行年限长、效益差的水电站;② 列入整改类电站且在规定期间未完成整改的电站;③生态矛盾突出,安全隐患较大,生态下泄流量考核被上级多次通报的水电站。

  2.补偿标准:①近五年平均年利用小时数在3500(含3500)以上的,补偿标准为3000元/kw;②年利用小时数在2000-3500(含2000)的,补偿标准为2500元/kw;③年利用小时数在2000以下的,补偿标准为2000元/kw;④水毁或近两年无发电的,补偿标准为1500元/kw。

  (二)办理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小水电站需向县水利局提交退出申请,并提供近5年平均发电量证明等材料。 

  2、审核:县水利局和电站属地乡镇政府对电站提供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查验。 

  3、退出电站设施处置: 

  (1)退出的小水电站业主应自行拆除发电设施,解除上网协议并拆除相应上网输电线路; 

  (2)退出的小水电站业主应将厂房、拦河坝、引水管道等土建设施一并拆除并恢复周边环境原貌。若水利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政府认为应留作他用的设施,业主应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给水利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 

  (3)验收:电站拆除退出后应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上网解列手续,由县水利局和生态环境局会同各乡镇政府一起对退出电站设施的处置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表。 

  (4)补偿和奖励金的申领:电站退出前,由县水利局或乡镇政府与电站签订《电站报废拆除退出补助合同》;电站退出后,电站业主根据合同向县水利局或乡镇政府申领电站退出补偿或奖励资金,补偿或奖励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四、注意事项: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水电站布局优化、安全生产、整改落实的可行性等因素。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揭仕华,0598-235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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