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金溪流域将乐县防洪工程(四期)工程地处闽江流域上游金溪流域,受自然地理及气候条件等因素影响,流域洪水发生频繁,多年来虽通过闽江上游金溪流域(原中央苏区县)防洪一、二、三期工程建设,使区域内的防洪能力得到提升,在防洪减灾上取得一定实效。但随着区域内经济发展,部分薄弱区域防洪标准不达标、防洪岸线未闭合、排涝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逐渐显现。因此,为保证区域内社会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升防洪体系,提高抵御洪水的能力,保障区域内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本防洪工程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依据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
2.《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移文〔2009〕72号);
3.《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公示和通告工作的通知》(闽政移文〔2010〕33号)。
三、工作进展
1.《方案》由将乐县水利局于2024年5月着手牵头起草,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于2024年5月10日,形成《通告(初稿)》。
2.《方案》经向古镛镇、水南镇、南口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做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通告(送审稿)》。
3.2024年6月12日至20日,将乐县水利局将《通告(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示,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按程序对《通告》内容进行审核后,由县政府办于2024年7月10日正式印发。
四、范围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建设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为止。
五、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征地涉及范围:
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南口镇、古镛镇、水南镇。永久征地处理范围包括拟建堤段构筑物用地及堤内、外护堤地用地;根据施工总体布置和施工组织设计成果,临时用地范围,主要包括施工临时道路用地、砂石堆放场用地和施工临时建筑用地。
(二)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将乐县闽江上游金溪流域将乐县防洪工程(四期)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严禁进行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建设行为(扩建、改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得再建,在建项目应停建;严禁实施新开荒、造地活动;严禁新种植各种经济作物或树木。
(三)迁入户口、分户: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符合正常分户条件的可予以分户;合法收养子女且未在建设征地范围外落户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落户;除出生落户和正常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落户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
(四)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迁入户口、分户、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等行为的,一律不得列入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
六、注意事项
金溪流域将乐县防洪工程(四期)工程用地范围范围包括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具体范围以苏合水库站址保护范围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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