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将乐县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01 11:13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4号)提出:加大对规模种粮主体的扶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向30亩以上规模种粮主体倾斜。粮食类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参评示范社、示范场。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效益,保障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2024年2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综〔2024〕21号),鼓励地方采取奖补等办法引导农民退果、退茶、退塘、退林还粮,分类稳妥处置耕地“非粮化”存量,夯实粮食扩种基础。三明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明委发〔2023〕1号)对保障粮食安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2024年将乐县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十二条措施”)。

  二、主要依据

  《十二条措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稳定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三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惠农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我县从2020年开始对种粮经营主体进行补助。近年来,由于种粮成本不断提高,为保障农民种粮收益,2024年我县将继续对种粮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四、主要内容

  1.鼓励复垦撂荒地种粮。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复垦抛荒撂荒面积5亩以上种植水稻的种植主体给予每亩补助600元,种植甘薯、玉米、大豆、马铃薯等旱粮的给予每亩补助400元,以上补贴含上级补助资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种植主体领办复垦抛荒耕地种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省、市、县各级政策措施。对开展撂荒耕地复垦的村委会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组织复垦种植粮食50亩以上的村委会,县财政给予每亩50元工作奖励。鼓励乡(镇)制定相关补助政策,加大补助力度。

  2.鼓励规模种植粮食。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面积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亩给予50元以上的奖励;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面积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亩给予80元以上的奖励;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百亩以上的优先纳入粮食产能区示范片;对连片种植玉米、甘薯、大豆、马铃薯等旱粮作物,面积3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150元。

  3.鼓励早稻(再生稻)、双季稻种植。对种植早稻(再生稻)种植主体每亩补贴300元。对种植再生稻农户每亩补贴20元催芽肥;对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可享受省级每亩最高200元叠加补贴。早稻补贴不与撂荒地复垦种粮、补充耕地等项目种粮补贴叠加。

  4.鼓励大棚轮作种植。对利用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 6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在享受省级最高奖补每亩100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亩100元配套补助。蔬菜大棚轮作种植早稻的可叠加早稻补贴,不叠加县财政每亩100元配套补助。

  5.鼓励发展优质稻。推广部颁二等以上优质水稻品种,对种植优质稻3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给予种子和肥料上补助,给予“福香占”种植1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每亩不低于 100 元补助。

  6.鼓励“非粮化”耕地还粮。鼓励退果、退茶、退塘、退林等还粮。对农田退茶、退林、退果、退塘还耕,种植粮食作物集中连片10 亩以上的种植主体,县级财政给予每亩补助500元,不叠加早稻补贴。

  7.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育秧。对新建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择优列入省粮食产能区项目示范点,示范点每个给予不高于60万元的补助,以上补贴含上级补助资金,建设标准和要求对照《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建设参考标准》。对工厂化育秧中心开展集约(集中)化育秧进行补助,每亩补助20元(含)以上(按出圃秧盘20盘为1亩测算)。

  8.鼓励水稻机械化生产。对新购置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符合县级购机补贴政策要求的水稻生产耕整地、种植、收获环节机械给予累加补助。单台机具申请县级补贴资金上限为1万元。县级购机补贴资金总量为100万元,补助次序为种植类、收获类、耕整类机具,同一次序资金量不足时,综合作业面积、撂荒地复种、早稻种植等因素优先补助,补完为止。

  9.鼓励水稻种子规模化生产。2024年凡在将乐县境内种子生产面积连片30亩(含)以上的制种户(种子实际生产者),经乡(镇)、村两级核实确认后,给予每亩补助50元。2024年对协助做好宣传发动、流转土地、连片规划、落实隔离等工作,且杂交水稻种子生产面积达300亩(含)以上、500亩(含)以上、800亩(含)以上的村,每个村分别给予村财奖补0.5 万元、1万元、2万元;落实生产面积达1000 亩(含)以上的村,按每亩30元给予奖补。补高不补低,不重复奖补。

  10.提高种粮政策性保险额度。对抛荒耕地复垦种植水稻、 玉米(复垦后种植前三年)的政策保险额度由每亩500元提高到800元,保险方案按照省上有关文件执行,超出省上有关文件规定部分保额保费(水稻3%、玉米4%),由市级财政、县级财政、种植主体各承担40%、40%、20%。

  11.鼓励撂荒地流转和社会化服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撂荒地进行统一流转。依托县农耕保姆站平台,建立“村集体+农耕保姆站+经营主体”的撂荒地复垦协作模式。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对接引导和鼓励企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流转撂荒耕地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于流转撂荒地复垦以粮食生产为重点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列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范畴,按全程托管环节每亩给予最高100元补贴,以上补贴含上级补助资金。

  12.完善和落实考核制度。将粮食生产任务、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工作纳入县对乡(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乡(镇)资金分配、项目安排、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

  五、注意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补贴执行年度为2024年度。本措施由将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来源: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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