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06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2024年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 目标任务
根据2024年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扣除种粮大户和再生稻种植户补助,在此基础上根据县级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测算地力补贴标准,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三、 工作进展
为了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发放到农户,农业农村局下发了《将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种粮大户、再生稻补贴面积摸底工作的函》(将农函〔2023〕54号),对2023年种粮大户、再生稻种植面积进行摸底,经摸底,我县种粮面积30~100亩(不含100亩)的种粮大户398户,种植面积17299.54亩;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的种粮大户60户,种植面积12734.54亩;再生稻种植13户,面积499.78亩。同时与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将乐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将农〔2023〕170号),明确了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不补范围及补贴发放程序,经摸底,2024年全县拥有耕地农户30646户,面积169209.61亩。根据测算补贴标准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亩63元;种粮大户补贴每户种植面积30~100亩(不含100亩)的每亩补贴70元,每户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的每亩补贴149.90元;再生稻种植每亩补助20元。
四、 范围期限
耕地地力补贴对象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按其约定。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规模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种粮大户和再生稻补贴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
五、 主要内容
将乐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由村委会对每户耕地地力应补面积、“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逐户登记、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各乡镇汇总各村上报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核对无误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会同县财政局测算补贴标准上报县政府后发放。
六、 注意事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不能以财政供养人员名义申报补贴。
七、关键词诠释
种粮大户补贴: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的补贴。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林炜乐 联系电话 2337256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