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升住房保障服务水平。
二、制定依据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政办〔2020〕67号)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科学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
1.优化规划布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按照
住房困难群体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
2.确保用地供应。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我县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加快审批流程。创新保障性住房工程审批机制,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专人负责、限时办结。
4.强化全程监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和施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制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建设工期。
5.完善建筹模式。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政策扶
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社会化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具体采取以下模式,一是政府投资委托代建,二是国有企业投资建设 ,三是社会投资建设,四是开发项目配建,五是购买或租赁。
(二)、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1.提高分配效率。要统筹做好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完善轮候制度,压缩轮候时间。
2.规范准入管理。一是调整准入条件。二是强化部门协作。三是规范受理申请。四是落实初审和审核制度。五是健全合同管理。六是实行轮候制度。七是强化动态管理。八是全面公开信息。
3.强化退出管理
(1)保障家庭在保障期间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住建部门申报。
(2)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3)承租人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由住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承租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现房(二手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2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继承、受赠房产的,自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2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过渡期间,房租按市场租金收取。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监管
1.资金筹集。从中央和省级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财政预
算、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收入及其他方式中,按规定足额筹集保障性住房资金。
2.资金监管。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追踪。项目建成后,县住建局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县财政局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批复,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县住建局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四)、完善保障性住房监管机制
1.县住建局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2.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3.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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