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经对《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物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将政文〔2020〕22号)文件进行梳理核查,发现有关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须停止执行。
二、主要内容
本《停止执行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停止执行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 。
停止执行《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物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将政文〔2020〕22号)以下条款:“(一)凡在本县设立的物流企业,企业自有货运运输车辆30辆以上的物流企业,以会计年度计算,年纳税(费)总额(不含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奖励标准按企业当年缴纳税(费)县财政实得部分80%给予投资资金扶持奖励;年纳税(费)总额(不含企业所得税)超过1000万元,奖励标准按企业当年缴纳税(费)县财政实得部分85%给予投资资金扶持奖励;年纳税(费)总额(不含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奖励标准按企业当年缴纳税(费)县财政实得部分90%给予投资资金扶持奖励。从物流企业当年内纳税(费)总额(不含企业所得税)达到以上最低投资资金扶持奖励标准起,按当月申请次月由县财政局兑现投资资金扶持奖励金;当年内序时纳税(费)总额(不含企业所得税)达到更高投资资金扶持奖励标准的,已兑现部分给予结算补差。各物流企业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应遵循‘先纳税、后奖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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