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关执法事项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6-03 16:05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乡镇赋权工作,切实提高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水平,2022年6月30日,将乐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关处罚权的决定》(将政规〔2022〕2号),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发现部分已赋权事项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困难,通过查看行政处罚卷宗,广泛征求县相关执法部门和各乡镇的意见建议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对下放的赋权事项逐条进行评估论证,认真听取赋权执法部门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县乡镇赋权行政处罚事项实际运行情况,决定修改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关执法事项。

  二、起草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精神,《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15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5〕63号)《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810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0月,召开座谈会,听取赋权执法部门的意见建议,形成初步调整清单。

  2025年4月,综合我县赋权事项实际执行情况和上级部门关于赋权事项的动态调整情况,结合正在开展乡镇履职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完成《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关执法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4月24日,遵循合法性审查规定,将审议后的征求意见稿发布于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征求相关执法单位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对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5月14日,副县长雷祥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关执法事项事宜。

  5月19日,通过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决定的主要内容由调整赋权事项、职责分工、执法协作、执法监督、动态调整、救济途径六个部分组成。

  (一)调整赋权事项

  人民政府收回古镛、水南两镇赋权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关执法事项142项,其他乡镇赋权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关执法事项141项,废止赋权执法事项5项。具体调整赋权事项见《2025年将乐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关执法事项清单》(详见附件)。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县各有关单位与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执行。

  (二)职责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重新调整赋权执法事项确认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辖区范围内,以自身名义依法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考试通过率,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2.县各有关执法单位职责。重新调整赋权执法事项确认后,县级各有关执法单位对收回赋权事项继续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再行使修改调整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权,但应切实履行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乡镇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监管中发现的属于乡镇赋权执法事项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送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处罚;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案件,仍由县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处罚。

  (三)执法协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县有关执法单位协助的,县有关执法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县有关执法单位在乡镇赋权事项清单外,需要属地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调查、检查等相关行政执法协助工作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四)执法监督

  县司法局要切实履行法治监督职责,通过开展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五)动态调整

  县委编办会同县司法局继续对乡镇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跟踪并定期组织评估,根据现行赋权事项行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推进基层乡镇行政执法工作扎实开展。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将政规〔2022〕2号)同时废止。本决定实施前已立案未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仍由原执法机关继续办理并结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执法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决定,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确保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关执法事项修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来源:将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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