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我县引进了开发区数字经济产业园项目,为以数字经济产业园建设为契机,加快园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打造数字经济发展的新高地。2021年11月19日,我县印发了《福建将乐经济开发区数字经济园建设行动方案》(将政办〔2021〕59号)。同时,为进一步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县域经济发展新动能,2021年12月10日,我县又出台了《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将政办〔2021〕64号),对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或纳税的数字经济产业企业,以及已经注册登记同意迁移入经济开发区数字经济园的该类企业进行产业扶持资金奖励。政策实施后,我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并参考周边县市的做法,制定《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措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二、制定依据
《福建将乐经济开发区数字经济园建设行动方案》(将政办〔2021〕59号)相关精神,以及结合《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将政办〔2021〕64号)执行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三、目标任务
通过产业扶持资金奖励,吸引数字经济企业入驻,推动开发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建设,促进我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四、范围期限
时间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8月1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商贸类。按企业实际营业额(含税)的11%给予奖励。
(二)其他营利性服务类。按企业实际营业额(含税)的5%给予奖励。
(三)人力资源服务类。按企业实际营业额(含税)的4%给予奖励。
(四)投资类。
1.按企业取得收益额的13%给予奖励;
2.自然人投资者对将乐县经济贡献的,且第一年实际到资金额不低于认缴资本的30%,按其在将乐投资企业所认缴资本的50%给予奖励;
3.对参与收购我县企业自然人股份产生的收益,按收益额的13%给予奖励;
4.对自然人投资者取得的企业分红,按收益额的13%给予奖励。
六、注意事项
(一)数字经济专业运营机构及其招商企业视为同一个主体,和其他入驻(迁移)企业一样享受本扶持政策。
(二)上述扶持政策由企业按月向县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完税证明,从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
(三)对企业的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地方经济贡献是指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收入。
(四)对地方经济有重大贡献的,且按本办法计算奖补与同类型企业存在较大差异的,其奖励政策可按“一企一策”方式提请县政府研究。
受理单位联系人:开发区管委会 汪素花
联系方式:0598-228291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