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乐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22 09:49

  一、 政策制定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2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509号)等文件的总体思路和要求,为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结合近年来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情况,我局会同将乐县水利局印发了《关于将乐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标准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27号)   

  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509号)   

  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2〕627号) 

  三、重点说明内容    

  1.农业用水价格  

  将乐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行分类水价,具体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含水产养殖)等三类用水价格。在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下,制定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为粮食作物执行水价为0.064元/m3;经济作物和养殖业(含水产养殖)执行水价为0.097元/m3 ;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参照上述中型灌区相应的分类农业水价标准执行。  

  2.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27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价商〔2017〕236号)文件要求,对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总量和定额由水利部门制定。定额内用水按照成本水价计算办法定价,超定额采取累进加价(阶梯计价)政策。当用水量在定额内,采用终端水价收取,超定额20%以内按终端水价的110%收取;超定额20%以上的按照终端水价的150%收取。  

  3.水费征收度     

  农业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收。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含水产养殖)用水水费每年年底一次性征收。     

  4.实行农业用水价格公示制度       

  各征收单位要定期将农业用水户使用的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政策或供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建立农业水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制度,实行水费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及管水员工资薪酬,不得挪作他用。    

来源:将乐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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