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将乐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26 10:03

  一、政策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政策制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

  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

  三、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根据公办幼儿园等级,分类别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下表:

幼儿园等级

保育教育费 (单位:元/生·月)

全日制

半日制

省级示范幼儿园

500

——

市级示范幼儿园

410

——

县级示范幼儿园

330

270

普通幼儿园

260

210

  四、其他事项 

  1.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按学期收取,不分幼儿入园时间统一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公办幼儿园小小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上浮30%。各幼儿园应做好政策宣传和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规定执行。

来源:将乐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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