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村庄规划调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5-06-12 14:53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提出:村庄规划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开展实施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上位规划调整的,村庄规划可按法定程序同步更新。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探索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

  2021年2月4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成果汇交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1〕70号),要求压茬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成果汇交工作,加强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的新情况,探索建立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同时,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印发的《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明确规定:各地可结合地区村庄特点,在本指南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市、县级村庄规划编制指南或村庄设计导则。

  为深入贯彻部、省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提升服务效能,结合我县实际,将乐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起草了《将乐县村庄规划调整实施细则(试行)》,并于2023年2月16日经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该文件有效期2年,如今试行期限已到,为了后续能顺利开展村庄规划调整工作,将乐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将乐县村庄规划调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成果汇交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1〕70号)等文件精神有关规定起草。

  三、目标任务

  加强村庄规划管理,保障村庄规划实施,增强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促进我县进一步依法依规实施村庄规划的调整及审批。

  四、主要内容

  (一)村庄规划勘误

  1.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对村庄规划进行勘误及落实调整:

  (1)村庄规划同一成果内容在不同章节、图件不一致时,以法定文件为依据的校核更正;

  (2)因土地征用(征收)、道路实施等引起的地块边界微调的;

  (3)现状调研疏漏,不违反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的;

  (4)符合规划,但落图与现状不一致需要微调的地块;

  (5)其他需要进行勘误的情形。

  2.村庄规划勘误及落实调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村庄规划勘误及落实调整申请和方案;

  (2)县自然资源局对村庄规划勘误及落实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后的方案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公示后无异议的成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同步将数据纳入福建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二)村庄规划修正

  1.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村域建设用地总面积、村域城乡建设用地面积、耕地保有量、林地保有量、湿地面积、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等)和底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开发边界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的前提下,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正:

  (1)因村庄集中建设区和弹性发展区调整置换,导致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2)符合村庄规划及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落实规划留白用地和机动指标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3)因村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用地位置或者用地规模重大变化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4)因土地整治、工程方案、道路设计等项目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5)因村域非建设用地用途转换,导致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6)除规划勘误、修编以外其他需要规划修正的情形。

  2.村庄规划修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村委会同意的村庄规划修正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2)乡(镇)人民政府将村庄规划修正方案及相关材料(论证会议纪要、成果、村委会同意等材料)提交县自然资源局初审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的成果由所在村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村庄规划修正方案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公示后无异议的成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同步将数据纳入福建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4)涉及经营性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条件变更的,需报县政府进行批准。

  (三)村庄规划修编

  1.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修编(涉及突破约束性指标和底线调整的):

  (1)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线、控制区、保护区发生调整,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2)因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村庄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3)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市重点项目建设,对村庄建设开发边界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4)村庄规划批复后,被评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村庄,需补充完善村庄保护规划内容的;

  (5)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编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评估后,原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的。

  2.村庄规划修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村委会同意的村庄规划修编方案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2)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村庄规划修编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必要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提交村庄规划修编的请示,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编方案;

  (3)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村庄规划的修编工作,修编方案按《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

  (4)修编后的村庄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公布;

  (5)公示后无异议的成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同步将数据纳入福建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五、注意事项

  1.村庄规划原则上五年开展一次实施评估,经评估后确需修编的,按法定程序进行修编。在不涉及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的前提下,可以对村庄规划实施动态维护。

  2.村庄规划勘误及落实调整、修正、修编不得与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相冲突。

  3.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关内容执行。

  六、实施期限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将乐县自然资源局。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将乐县自然资源局规划用途管制股

  联系电话:0598—2267376 

来源:将乐县自然资源局
附件下载
图片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