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一项工作任务。为持续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能源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划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6月16日修订);
(2)《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3)《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4)《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的函(明环规〔2023〕5号)。
三、禁燃区范围
东至物流园,南至玉华村,西至龟山新村,北至龙池村(不含北郊工业园区)。
四、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状况,使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如下: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五、此次划定的“禁燃区范围”管理要求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六、实施期限
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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