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6-04-27 11:16

  一、发布通告必要性

  为加强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定本通告。

  三、通告起草过程

  本通告由将乐县林业局拟定初稿,由将乐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四、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禁猎区及禁猎期、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和禁猎对象三个部分。

  (一)禁猎区及禁猎期。将乐县全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5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1.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

  2.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3.禁止使用所有枪支、炸药、电网、粘网(又名“捕鸟网”)、弹弓、拍笼、弓箭弩、狗撵、机动车追赶、播放音乐、仿声或者使用其诱捕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4.禁止使用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5.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6.禁止采集鸟纲、爬行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7.禁止无人机坠物狩猎(运用无人机挂载热成像镜头等设备搜索、跟踪、锁定野生动物,并从空中投放钢钎等锐器或者其它物体实施猎捕的行为)。

  (三)禁猎对象。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注:该名录原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其他事项

  1.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猎捕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猎捕许可证。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局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将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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