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通告必要性
为加强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定本通告。
三、通告起草过程
本通告由将乐县林业局拟定初稿,由将乐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四、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禁猎区及禁猎期、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和禁猎对象三个部分。
(一)禁猎区及禁猎期。将乐县全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5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1.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
2.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3.禁止使用所有枪支、炸药、电网、粘网(又名“捕鸟网”)、弹弓、拍笼、弓箭弩、狗撵、机动车追赶、播放音乐、仿声或者使用其诱捕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4.禁止使用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5.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6.禁止采集鸟纲、爬行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7.禁止无人机坠物狩猎(运用无人机挂载热成像镜头等设备搜索、跟踪、锁定野生动物,并从空中投放钢钎等锐器或者其它物体实施猎捕的行为)。
(三)禁猎对象。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注:该名录原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其他事项
1.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猎捕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猎捕许可证。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局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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