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省级农业生态环保法规更新,以及我县金溪、漠村溪、安福口溪、池湖溪、龙池溪等流域水环境治理、城乡建成区拓展、饮用水源地精细化管控等新形势、新要求出现,原有禁养区范围、管控标准、分类管控细则存在滞后性;同时《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将政文〔2022〕48号)中养殖分区布局内容与现行法规、流域治理要求存在部分冲突,需对禁养区划定内容进行全面修订优化。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起草过程
为科学划定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域,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将乐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修订工作,实地摸排全县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地、城镇建成区及各流域水系现状,梳理现有养殖分布与污染治理短板,对照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指南编制方案修改完善形成本次《将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面向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优化后按程序报审。
四、方案主要修订及核心内容说明
(一)细化禁养区分级管控。明确县级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区规划区、乡镇建成区及外延500米范围全部划为禁养区;按不同河流分段设置差异化管控距离,金溪、漠村溪全域两岸500米内全面禁止建设养殖场;安福口溪分段管控:万安村下游两岸500米禁建养殖场,上游两岸300米禁建养殖场;池湖溪、龙池溪实行两级管控:两岸200米内严禁新建养殖场;200—500米范围内仅允许无污染物排放的养殖,禁止建设排污型养殖场。
(二)明确可养区界定。除禁养区外均为可养区,生态适宜区域优先布局合规养殖。
(三)规范养殖管理要求。明确禁养区存量养殖场关停拆除要求,细化可养区现有及新建养殖场环保、防疫配套设施建设准入条件。
(四)理顺政策衔接。新方案实施后,废止2019年旧方案,原有“十四五”畜牧业规划与其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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