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
时间:2026-08-12 16:18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该法典第二百零七条明确,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法定权限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2025年8月印发实施的《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将政规〔2025〕4号),系县级人民政府行使禁燃区划定职权,与上述法律规定不一致。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

  三、主要内容

  废止《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将政规〔2025〕4号)》文件,该文件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98-2260376

来源: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附件下载
图片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