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发布调整修改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时间:2026-07-07 09:59

  为加强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福建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现对《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捕猎的通告》(将政〔2017〕2号)内容予以调整、补充、完善。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修订内容为准。现将我县调整修改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通告如下:

  一 、禁猎区及禁猎期

  将乐县全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5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一)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 

  (二)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三)禁止使用所有枪支、炸药、电网、粘网(又名“捕鸟网”)、弹弓、拍笼、弓箭弩、狗撵、机动车追赶、播放仿声音乐或者使用其他诱捕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止使用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五)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六)禁止采集鸟纲、爬行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禁止无人机坠物狩猎。

  三、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福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 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注:该名录原名为《国 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 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其它事项 

  (一)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实施猎捕的,申请单位需依法报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局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执行。

  (三)本通告解释权由将乐县林业局负责。 

  联系人:章新锋 联系电话:2322246

来源:将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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