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明市将乐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6-09-02 11:05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第二编 第七分编 噪声污染防治 第553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行动计划》《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推进将乐县范围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可操作性,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已初步编制《三明市将乐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乡镇、县直相关单位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优化后按程序报审。

  四、方案核心内容说明

  将乐县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共20个,总面积4.1800km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行动计划》《监测规划》等政策法规中针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以及社会生活噪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提出了多项有关监测、管控、防治、规划和执法方面的要求,并明确了违反相关条款的法律责任。管理规定中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若引用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则相应调整。

  (一)工业企业管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

  第566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二)建筑施工管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

  第570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或者因施工作业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第571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或者因施工作业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572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是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三)道路交通管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

  第574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的要求。

  第575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583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起降航空器噪声的管理,会同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采取低噪声飞行程序、起降跑道优化、运行架次和时段控制、高噪声航空器运行限制或者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降噪等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监测结果定期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四)社会生活管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

  第593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是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599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五、其他相关规定

  若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或规划发生根本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划定方法执行。

来源: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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