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胡蜂养殖行为,防范养殖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现制定出台《高唐镇人民政府关于防范胡蜂养殖安全风险的通告》(高政规〔2026〕1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出台背景
1.安全风险突出。胡蜂攻击性极强、致伤致死风险极高,红金环胡蜂(红娘胡蜂)、黑金环胡蜂(土甲子)、黄金环胡蜂、七里游胡蜂、黑绒胡蜂、黑腹虎头胡蜂等蜂种属于高危蜂种。养殖蜂群一旦逃逸、失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威胁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
2.管理依据缺失。胡蜂不属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所列畜禽品种,亦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4年版)》和《国家蜂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4年版)》。国家和我省目前均无胡蜂人工养殖许可事项和技术标准,胡蜂养殖不适用蜜蜂养殖许可备案管理,养殖行为缺乏明确的管理规范。
3.现实需要迫切。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结合我镇实际,有必要对胡蜂养殖行为作出统一规范,明确养殖人安全责任,健全蜂群失控处置和公众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二)政策依据
《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为规范胡蜂养殖行为、明确法律责任、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六个部分,按照“规范养殖、警示风险、明确责任、引导公众、畅通监督”的思路,对防范胡蜂养殖安全风险作出系统规定。
(一)养殖管理须知。
1.胡蜂不属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所列畜禽品种,亦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4年版)》和《国家蜂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4年版)》。国家和我省目前均无胡蜂人工养殖许可事项和技术标准,胡蜂养殖不适用蜜蜂养殖许可备案管理。
2.在高唐镇行政区域内,饲养胡蜂需要使用村集体场地的,需与所在村委会协商并经同意后方可使用,且应当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因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养殖蜂群逃逸、失控,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危险的,该蜂群视为脱离饲养管控,镇人民政府将组织清除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养殖人应主动配合现场清理工作,不得阻碍清除处置工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胡蜂养殖的,养殖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养殖活动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高危蜂种警示。中国大虎头蜂、黑尾胡蜂、黄腰虎头蜂、小黄腰虎头蜂、黑盾胡蜂、黄脚胡蜂等蜂种攻击性极强、致伤致死风险极高,属于高危蜂种。个人私自散养上述高危蜂种,一旦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破坏等后果,养殖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提示。
1.民事赔偿:因养殖胡蜂逃逸、蜇伤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殖人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全部损失。
2.行政处罚:养殖活动违反治安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3.刑事责任:养殖胡蜂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众注意事项。
1.广大群众应当远离蜂巢、蜂群和养殖场所。发现蜂巢筑于村庄、学校、道路等人员活动区域的,切勿自行摘除,请及时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或者高唐派出所报告,由专业人员处置。
2.被胡蜂蜇伤后,应立即脱离现场、减少活动,尽快就近就医;出现呼吸困难、头晕、意识不清等严重症状的,请第一时间拨打 120 急救电话。
3.被蜇伤群众请注意保留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就诊记录、医疗费用票据等,以便后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因胡蜂蜇伤或蜂群逃逸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被侵害人可以依法主张赔偿。若养殖人拒不赔偿的,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监督举报。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胡蜂违规养殖、蜂群逃逸扰民等安全隐患线索:高唐镇综治中心:05982361101、高唐派出所:05982361110。
(六)附则。
1.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2.本通告由高唐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核心政策要点解读
(一)明确使用村集体场地养殖的程序要求和失控蜂群处置机制
《通告》规定,在高唐镇行政区域内,饲养胡蜂需要使用村集体场地的,需与所在村委会协商并经同意后方可使用,且应当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因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养殖蜂群逃逸、失控,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危险的,该蜂群视为脱离饲养管控,镇人民政府将组织清除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养殖人应主动配合现场清理工作,不得阻碍清除处置工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强化养殖人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通告》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胡蜂养殖的,养殖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养殖活动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规定把安全责任直接落实到养殖人本人,有利于促使养殖人主动落实安全措施、加强蜂群管控,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构建“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三层法律责任体系
1.民事赔偿方面。因养殖胡蜂逃逸、蜇伤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殖人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全部损失。被侵害人可以依法主张赔偿;养殖人拒不赔偿的,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行政处罚方面。养殖活动违反治安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3.刑事责任方面。养殖胡蜂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引导公众做好安全防范和依法维权
一是远离危险。广大群众应当远离蜂巢、蜂群和养殖场所;发现蜂巢筑于村庄、学校、道路等人员活动区域的,切勿自行摘除,请及时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或者高唐派出所报告,由专业人员处置。二是科学自救。被胡蜂蜇伤后,应立即脱离现场、减少活动,尽快就近就医;出现呼吸困难、头晕、意识不清等严重症状的,请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三是保留证据。被蜇伤群众请注意保留现场照片、视频,就诊记录、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以便后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将乐县高唐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598-23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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