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将乐县交通运输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管住执法随意性,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必要干扰,保障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我县制定出台《将乐县交通运输执法涉企执法检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据统计,我县道路客货运输、危货运输、机动车维修、水路运输等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体量较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任务繁多。以往执法实践中存在检查计划统筹不够、多头重复检查、监管尺度不一、部分现场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非现场监管运用不足等问题。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部署,践行“无事不扰、有为有度”监管理念,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构建精准高效的监管体系,亟需出台专门制度予以固化规范。
本《暂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交办法〔2025〕37号)、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行“扫码入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司〔2025〕48号)、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三明市市级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试行)》,结合我县执法监管实际起草。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牵头,梳理执法短板与企业反映突出问题,形成制度框架;先后开展内部研讨修改,面向局机关股室、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征求内部意见并于2026年8月14日通过政务公开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30日;完成合法性审查,经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二、目标任务
通过出台本《暂行规定》,进一步统一全县交通运输涉企执法检查工作标准,规范执法履职行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入企扫码赋码制度,防范涉企检查“体外循环”;推行风险分级监管、联合检查、非现场监管,压减多头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迎检负担;落实柔性执法,优化交通运输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行业安全风险,实现隐患问题闭环处置;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保障各类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公平待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边界,厘清例外豁免情形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等交通运输经营市场主体开展的各类现场、非现场涉企执法检查活动。同时明确投诉举报线索核查、上级交办、部门移送、媒体曝光案件核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排查处置重大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紧急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开展的核查、复查等四类情形,不受本规定检查计划、检查频次约束,兼顾规范监管与应急处置需要。
(二)确立五大工作原则,树立监管执法导向
确立法定监管,严守程序、监管平等,尺度统一、刚柔并济,教育优先、计划统筹,减负增效、风险分级,精准监管五项原则。严格落实入企扫码登记要求,除应急处置等法定紧急情形外,计划类涉企检查未取得执法任务赋码,一律不得进入企业开展检查;紧急开展的现场检查,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赋码、补报备,严防涉企检查“体外循环”。坚持统一监管标准,杜绝选择性监管、差异化对待;落实柔性执法、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统筹整合各单位检查任务,严控多头、重复检查;按照企业安全信用等级、历史违法记录、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规范检查主体与风险分级监管
检查实施主体限定为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名持证执法人员,无执法资格人员不得独立开展涉企检查,仅可承担记录、资料整理等辅助工作。计划类入企检查实行审批制度,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紧急触发式检查事后完成补审批、补赋码手续。
依据企业信用评价、违法记录、安全隐患情况将企业划分为高、中、低风险等级,合理设定差异化检查频次。对“两客一危”等重点监管企业实现年度全覆盖检查;对低风险守法企业降低现场抽查比例,实现“高风险严监管、低风险少打扰”。
(四)聚焦三类核心风险,实行清单动态管理
坚持风险导向,取消泛化、无实质意义检查条目,重点核查资质合规风险、安全管控风险、经营行为风险,杜绝“重台账、轻实效”,不只以纸面资料判定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行年度《交通执法涉企检查事项清单》制度,向社会公开公示,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检查”;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行业风险变化、上级文件要求动态调整,执法人员开展涉企检查,不得随意增设清单以外检查内容。
(五)全流程闭环规范检查实施流程
完整规范前期统筹谋划、现场启检亮证亮码、实施核查规范取证、平台归集留痕、分级分类结果处置全流程工作要求。每年12月底前征集下一年度检查意向,编制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并对外公开;现场检查主动亮证、扫码入企;检查信息及时录入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现场无法实时填报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录。区分一般安全隐患、轻微首次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违法行为三类情形分级处置,落实复查要求,做到隐患问题闭环管理,杜绝只检查不处置、处置后不复查、问题整改不闭环。
(六)构建四位一体多元监管模式
构建计划监管+专项整治+非现场智慧监管+部门联合“综合查一次”四位一体多元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抽查,计划外现场检查必须履行审批;专项整治制定实施方案,严控专项检查数量,严禁搞无目标常态化专项、“一刀切”式全覆盖检查;对内统筹局属各单位,对外联动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充分运用科技治超、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线上数据筛查开展非现场监管,凡是通过非现场方式能够核查清楚的,原则上不安排实地上门检查。
(七)健全监督约束,划定纪律红线
内部管控方面,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定期开展案卷评查、执法回访,将规定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违规执法开展过错追责。外部监督方面,畅通企业意见反馈途径,企业遇到违规入企检查、过度检查情形,可通过来信来访、12345政务热线、扫码入企异议反馈渠道反映,对反馈问题建立登记、核查、反馈闭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以及社会舆论监督。
明确“五个严禁”纪律红线:严禁无依据、无审批擅自开展涉企检查;严禁借检查向企业摊派费用、索取利益、吃拿卡要;严禁随意要求企业报送与检查无关的材料、台账;严禁以检查为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选择性执法、对同类企业适用双重执法标准。
(八)明确施行与衔接规则
本《暂行规定》试行1年,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7日。本《暂行规定》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检查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暂行规定由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将乐县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等交通运输经营市场主体开展的现场、非现场涉企执法检查。投诉举报核查、事故应急处置、重大隐患紧急排查、法定复查等情形不受计划、频次约束。
施行期限:本《暂行规定》试行1年,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7日;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注意事项
1. 计划类入企检查未取得执法任务赋码,一律不得进入企业开展检查;紧急现场检查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赋码、补报备手续,严防检查“体外循环”。
2. 严格执行“清单之外无检查”,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增设检查事项清单以外的检查内容。
3. 落实闭环管理,对排查发现隐患、违法问题必须落实处置、复查,杜绝纸上整改。
4. 企业遭遇违规入企检查、过度检查,可通过来信来访、12345政务热线、扫码入企异议渠道进行反映。
六、关键词诠释
1. 扫码入企(执法赋码):依托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闽执法)平台,入企检查前生成唯一执法任务码,实行扫码登记,实现检查全程留痕;紧急检查可先检查,2个工作日内补赋码报备。
2. 综合查一次:推行联合入企检查,多个监管事项合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上门频次。
3. 风险分级监管:按照企业信用评价、违法记录、安全隐患划分为高、中、低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抽查频次,高风险严监管、低风险少打扰。
4. 涉企检查体外循环:未纳入年度计划、未在执法平台赋码登记,线下擅自开展入企检查,没有实现全过程留痕的检查行为。
5. 清单之外无检查:执法人员只能按照公开的《交通执法涉企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检查,不得随意增加清单以外检查内容。
七、联系人
将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综合股
八、联系电话
0598—22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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