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网络餐饮外卖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幽灵外卖”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商家虚构经营地址、伪造套用食品经营许可、场外违规加工,网络平台履职不到位纵容违规店铺上线经营,侵害消费者饮食安全与知情权。为严厉打击“幽灵外卖”突出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构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畅通公众举报渠道,规范举报奖励的实施流程,保障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将乐县本地网络餐饮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将乐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的“幽灵外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举报,经核查属实并依法处置后的举报受理、奖励认定、奖励发放、监督管理全流程工作。
(二)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幽灵外卖”违法界定。列明无实体门店、资质伪造套用、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不符、一证多店规避监管、平台未尽审查义务等五类典型违法情形,厘清需要受理奖励的违法举报边界。
二是规范举报受理渠道。明确12315、12345 政务平台、本局举报电话、骑手监督员与网络餐饮体验官专用上报渠道四类举报途径,方便群众提交线索。
三是划定奖励与不予奖励情形。确立实名与匿名举报相结合、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按一案奖励、不予重复奖励、不累加计算奖励、严格保密等工作原则;明确核查无违法事实、监管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报酬奖励等不予奖励情形。
四是统一奖励标准与经费来源。查实的普通“幽灵外卖” 举报每案奖励200元,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按照市级相关办法执行奖励;奖励资金从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经费列支,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五是细化举报奖励办理程序。规定举报线索核查属实、相关案件依法办结之后奖励告知、举报人申请、多形式奖金发放、异议复核全流程操作,明确10个工作日的奖励复核申请时限。
六是强化监督与资金管理。落实举报人信息保密要求,规范举报档案建立、资金申报发放,奖励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四、注意事项
1.举报人举报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原则上奖励受理登记时间最早的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按一个案件实施奖励。
2.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进行举报的,不予奖励。
3.举报人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需要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核申请。
4.奖励可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话费充值等多种形式发放,举报人需要按要求提交奖励申请及对应收款信息。
5.受理、核查办案单位必须严格做好举报人信息保密工作,严禁泄露举报人个人相关信息。
五、关键词诠释
“幽灵外卖”:指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虚构经营地址、伪造或套用食品经营许可资质、隐瞒无实体经营门店事实、擅自搬离许可登记场所开展场外加工,或网络餐饮平台放任上述行为、纵容商家转单逃避监管等,违规提供餐饮外卖服务的违法行为。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素冰
联系电话:0598-232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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