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将乐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将乐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将农〔2020〕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县家庭农场的名录管理,推动全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现将《将乐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将乐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2.将乐县家庭农场名录申报表
3.将乐县家庭农场名录信息填报汇总表
4.建议注销家庭农场名录的家庭农场汇总表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将乐县林业局
2020年8月6日
将乐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家庭农场的名录管理,推动全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2号)和《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将政文[2014]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通过经营自有或承包他人耕地、林地、水面等,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将乐县家庭农场名录(以下简称县级名录)库的建立,坚持“公开申报、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被纳入县级名录库的家庭农场,方可按规定申报参评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县级名录的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是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从事农旅融合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常年雇工指年度内雇佣期累计超过9个月或按年计酬的雇工为常年雇工)不超过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劳动力数量。家庭成员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
(三)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经济收入的80%以上,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
(四)拥有一定标准并保持稳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1、种植业。种植粮油作物面积达到50亩以上,水果面积50亩以上,茶园面积30亩以上,蔬菜、烟叶等经济作物面积3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面积10亩以上,食用菌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或3万袋以上。
2、畜禽业。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000羽以上,家兔年出栏2000只以上。
3、水产业。集中连片的养殖水面达到2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面积达到10亩以上)。
4、林业。经营用材林地200亩以上,种植毛竹、油茶等经济林50亩以上,苗木花卉种植3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30亩以上,养蜂100箱以上。
5、综合类。(1)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应含种植业、畜禽业、水产业、林业、烟叶类型中的2种以上,并且每种类型达到相应规模的二分之一以上。(2)旅游、特色种养、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综合性农场,面积10亩以上,餐饮住宿设施齐全。
(五)家庭农场经营用地流转合法有序,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应是依法取得、合法拥有、能够提供有效权属证明的土地,既可以是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也可以是经营权流转获得的土地。流转的土地必须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主近5年内无90天以上逾期贷款记录。
(六)拥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备基本的管理设施,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必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经营负责人应积极参加相关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能够对其他农户起带动示范作用。
(八)达到第五条第四款中的生产经营规模,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和未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经营大户均可申报。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报县级名录的家庭农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申报。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携带以下证明原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将乐县家庭农场名录申报表》(以下简称名录申报表)。
证明原件:1、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副本(对未在县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此项不要求);2、家庭农场经营者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
(二)初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按行业主管原则每年分别于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中心、所、站)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家庭农场经营者提供的证明原件对《名录申报表》所填内容等信息进行初审,审核后退回所有证明原件,并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名录申报表》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和林业局。
(三)复核建库。县农业农村局和林业局对《名录申报表》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纳入县级名录库,并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四)引导进入名录库的经营大户到县场监管部门注册,进行规范化监管。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七条县农业农村局和林业局应主动服务,引导符合条件县级以上示范场录入名录系统。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经乡(镇)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和林业局审核合格后,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自主或委托他人(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录入名录系统。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录入名录系统的,视为放弃录入资格,本年度内不予录入。
第九条对被纳入县级名录库的家庭农场进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家庭农场变更或停办,经营者应及时主动向乡(镇)行业主管部门(中心、所、站)提交相关变更或停办申请材料。乡(镇)行业主管部门(中心、所、站)确认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和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和林业局予以变更或注销名录。对被注销名录的家庭农场,若又恢复农业生产经营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再申报县级名录。
第十条乡(镇)行业主管部门(中心、所、站)对本乡(镇)辖区内已被纳入县级名录库的家庭农场每年复查一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填写《建议注销家庭农场名录的家庭农场汇总表》,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和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和林业局予以注销名录。
(一)家庭农场转包、转租经营的;
(二)家庭农场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六)家庭农场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任意一款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县级名录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
将乐县家庭农场名录申报表
申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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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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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负责人 |
性别 |
年龄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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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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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家庭人口 |
家庭劳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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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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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类型 |
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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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土地面积(亩) |
其中流转土地(亩) |
流转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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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收入(元) |
其中农业收入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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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负责人承诺 |
上述所填内容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家庭农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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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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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或林业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家庭农场类型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养结合、其他。
2、常年雇工指年度内雇佣期累计超过9个月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3、本表一式2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留存1份、县农业农村局1份。
附件3:
将乐县家庭农场名录信息填报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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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省 |
县 |
县(县、区) |
乡(镇) |
村 |
家庭农场名称② |
农场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 |
经营类型③ |
经营情况 |
示范情况④ |
是否工商部门登记注册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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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面积(亩) |
年出栏数或年存栏数(头、只) |
水产养殖面积(亩)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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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
其中种粮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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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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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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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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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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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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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附件4: 建议注销家庭农场名录的家庭农场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家庭农场名称及经营者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身份证) |
建议注销的理由 |
备注:1、本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中心、所、站)填报。
2、未在县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不用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