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调运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通知
将政办〔2004〕1 号
县林业局、经济贸易局、交通局:
为全面防止森林植物的危险性病虫害在我县的传播,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有关部委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国内运输、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见附件)实施检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境内承运、收寄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含各种木质包装材料、电缆圆盘、托架和森林植物铺垫材料等,下同)一律实行森林植物危险性病虫害检疫。检疫工作由将乐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简称县森防检疫站)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二、交通运输企业、单位、个人和邮政部门承运、收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须由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且在有效期内,货、证相符,每车(每批)一份,并随邮单或货物运单寄运收货单位和个人。发现《植物检疫证书》过期、货证不符或伪造证书的,应及时通知县森防检疫站进行检疫处理。
三、森林植物检疫人员需要在车站、邮局、电信等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检查中若发现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携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或者运载工具、场地、仓库和货物包装材料等被危险性病虫污染的,有关单位及承运人应无条件协助森防检疫人员按有关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四、实行抵达时报告制度。从县外调入松木及其制品、包装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松木、货物到达当天,未拆箱、开包之前通知县森防检疫站,经县森防检疫站复检合格后,方可拆箱、开包或再次转运。
五、县林业检查站应认真履行林业检查职责,对进、出我县的每车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严格检查,详细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第一联。县森防检疫站接到承运、收寄、收货单位或个人关于进行检疫、复检的申请书后,应在当日或次日派出检疫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给予检疫、复检、查验检疫单证、货物。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或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共同把好我县森林病虫害防疫检疫关,切实防止危险性病虫害的侵入、传播。对不履行《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规定,不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将视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二○○四年一月六日
(联系单位:将乐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联系电话:2330287)
附件: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下列植物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以及运出、调入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包装材料: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子等森林植物; 三、松、柏、杉、杨、柳、榆、桐、桉、栎、桦、槭、槐、竹等森林植物的木材、竹材、根桩、枝条、树皮、藤条及其制品; 四、栗、枣、桑、茶、梨、桃、杏、柿、柚、梅、核桃、油茶、山楂、苹果、银杏、石榴、荔枝、猕猴桃、枸杞、沙棘、芒果、肉桂、龙眼、橄榄、柠檬、八角、葡萄等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接穗以及林产品; 五、花卉植物的种子、苗木、球茎、鳞茎、鲜切花、插花; 六、中药材; 七、可能被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其它林产品、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