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将政〔200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4〕21号)精神,对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废止文件目录及废止原因详见附件。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2年

  1.《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重建家园若干问题的通知》(将政〔2002〕文65号)

  废止理由:已超过自身规定的适用时效。

  2.《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运作方案请示的通知》(将政〔2002〕文19号)

  废止理由: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3.《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将乐县商品木材实行产销见面后税费管征暂行规定的通知》(将政〔2002〕26号)

  废止理由: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4.《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政〔2002〕文92号)

  废止理由: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5.《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将乐县集体林木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将政〔2002〕25号)

  废止理由: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003年

  1.《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组织财政收入单位、人员实行奖励的通知》(将政〔2003〕17号)

  废止理由:已超过自身规定的适用时效。

  2.《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将政文〔2003〕26号)

  废止理由: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3.《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将政文〔2003〕47号)

  废止理由:已超过自身规定的适用时效。

  4.《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03年早稻农业税结算价格的通知》(将政文〔2003〕58号)

  废止理由:已超过自身规定的适用时效。

  5.《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晚稻农业税结算价格的通知》(将政文〔2003〕69号)

  废止理由:已超过自身规定的适用时效。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