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29 17:15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公开目录及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向县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报送信息工作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部门和下级部门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县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部门、各乡(镇)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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