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局属相关所站:
为规范全县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方便人民群众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县2024年认定了14个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但由于长期无免疫经营活动等原因,部分业主提出了退出免疫点名单的要求,经广泛征询和业主自愿申报,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现就我县2026年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以下简称“免疫点”)认定更新情况及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免疫点依自愿申报认定。
根据《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我县犬只饲养、交通条件等情况,以便民为原则,以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固定经营点、乡镇(街道)动物防疫服务主体为主要依托,经业主自愿申报,按有关认定程序且经公示,更新认定了8个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详见附件1)。
二、规范开展免疫工作。
免疫点应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免疫工作。免疫注射前,要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确定适宜免疫后,再实施免疫。免疫注射时,要做好必要的犬只保定和人员防护,使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生产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并由依法备案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实施。免疫注射后,免疫点要按规定做好疫苗瓶、注射器等免疫废弃物的集中收集和规范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县乡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免疫点的免疫监管和技术指导,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免疫检测抽样,提升服务质量和免疫效果。
三、建立健全免疫档案。
免疫点应按照“一犬一记录、一犬一证明”要求,填写免疫记录,填写并发放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制作的《福建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每年年终定期将犬只免疫信息报送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机构,并汇总报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强化监督管理。
动物疫病防控及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城市建设监察大队等犬只登记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本辖区犬只防疫及免疫点监督管理工作。免疫点要依法依规开展免疫工作,自觉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严禁免疫过程弄虚作假以及伪造或者变造犬只免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免疫点,农业执法大队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取消免疫点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
县、乡畜牧兽医部门要结合世界狂犬病日、中国兽医日以及防控工作需要,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发放告知书、新媒体发布等形式,组织开展“犬风铃”行动,进行动物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督促指导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要配合做好犬类狂犬病免疫的宣传,将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的文件张贴在显眼位置,主动向犬主宣传狂犬病疫苗接种政策和狂犬病防控知识,形成齐抓共管氛围。
六、强化责任落实。
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免疫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展免疫效果评估,强化动物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各乡、镇畜牧兽医部门要落实好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本辖区犬只狂犬病的预防与控制,协助做好免疫效果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免疫点的管理等工作。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履行免疫主体责任,定期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
七、免疫点更新与申请。
对符合条件开展狂犬病免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而本次没有列入免疫点的,可以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机构申请备案;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免疫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其免疫点资格,县农业农村局将根据相关情况适时更新并对外公布免疫点设置信息。
附件:
1.将乐县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设置情况表
2.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样式
3.犬只狂犬病免疫档案样式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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