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名称 |
办理情形 |
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来源渠道 | 材料来源渠道及提交方式说明(每格200字以内) | 材料设立依据 | 材料介质要求 | 审查要点 | 表格下载 | 备注 | ||||
介质 性质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具体要求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办 | - | 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九)经办人授权证明;(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2.《福建省医疗器械代贮代送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条第(二)款 委托具有医疗器械代贮代送资质的企业储存、配送其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委托企业应向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委托医疗器械储存、配送备案申请表(附件6);2.委托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受托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3.委托企业情况简介;4.委托企业人员情况表(附件7)(经营企业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管机构负责人、质管员的职称/学历等情况;生产企业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职称/学历等情况);5.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查验正本,留存复印件),“委托协议”有效期和双方约定委托期限应在一年以上,应包含有“产品验收”、“储运管理”、“追溯管理”方面等质量管理方面的约定内容。且附有“委托产品目录及注册证书复印件”;6.委托企业为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委托品种的注册证(备案凭证)复印件。 |
原件 | 1 | 备案表须规范填写、字迹清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备案表是否规范填写、字迹清晰; 2.备案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空白表格).doc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示例样表).doc |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电子 | 非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电子文档 |
1.申请单位性质是否为企业;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 |
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证照,由窗口人员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打印并归档(电子证照无法调用的除外)。 | |||||||||
3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复印件 | 1 |
1.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经办人可携带相关人员身份证,由窗口人员复印归档,免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1.复印件是否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1.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助听器经营,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经营者应当配备具有不低于四级助听器验配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兼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药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可由药品质量管理人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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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 | 1 | 无 | |||||||||
5 |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 | 1 |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一致。 | |||||||||
6 | 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1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1.复印件是否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
1.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库房应具有符合规定的房屋产权证及租用证明: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应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屋的,应有房屋产权证及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 (三)租用军队房产的,应有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应提交下列证明产权归属及房屋设计用途的文件之一: (一)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 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 (三) 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由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 2.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3.经营方式为批零兼营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要具备零售门店,同时具备批发与零售的经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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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 | 1 | 1.经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
1.从事助听器零售业务的,应设医疗器械专柜贮存医疗器械,专柜应符合所经营产品的贮存特性要求。同时还应具备助听器验配所需的相关设施设备,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听力检测室(本底噪声不大于30dB(A))、接待室、验配室,效果评估室等。应配备纯音听力计、助听器编程器及配套电脑等助听器验配设备,所有的检测仪器需经计量检定合格; 2.经营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产品,应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藏、冷冻设备。 3.超市、百货店销售体温计、血压计、血糖试纸条、人绒毛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排卵检测试纸、橡胶避孕套等医疗器械产品的,应设医疗器械产品专柜,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应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贮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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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文件目录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 | 1 | 无 | |||||||||
9 | 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须提交经办人授权证明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纸质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1 |
1.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经办人可携带相关人员身份证,由窗口人员复印归档,免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1.复印件是否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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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委托医疗器械储存、配送备案申请表 | 纸质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 | 1 | 申请表须规范填写、字迹清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申请表是否规范填写、字迹清晰; 2.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委托医疗器械储存、配送备案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委托医疗器械储存、配送备案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仅委托代贮代送企业储存、配送医疗器械的申请人需提交。 | |||||
11 | 受托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复印件或电子文档 | 1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无 |
1.仅委托代贮代送企业储存、配送医疗器械的申请人需提交; 2.若受托企业为我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证照,由窗口人员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打印并归档(电子证照无法调用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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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委托企业情况简介 | 纸质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 | 1 | 无 | 仅委托代贮代送企业储存、配送医疗器械的申请人需提交。 | ||||||||
13 | 委托企业人员情况表 | 纸质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 | 1 | 1.是否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管机构负责人、质管员的职称/学历等情况; |
1.仅委托代贮代送企业储存、配送医疗器械的申请人需提交; 2.应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管机构负责人、质管员的职称/学历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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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 纸质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1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无 | 仅委托代贮代送企业储存、配送医疗器械的申请人需提交。 | ||||||
2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变更企业名称、住所) | - | 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原件 | 1 | 备案变更表须规范填写、字迹清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备案变更表是否规范填写、字迹清晰; 2.备案变更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空白表格).doc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示例样表).doc | ||
2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 | 1 | 无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电子 | 非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电子文档 | 1.备案变更表中的变更内容是否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一致。 | 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证照,由窗口人员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打印并归档(电子证照无法调用的除外)。 | |||||||||
4 | 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须提交经办人授权证明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纸质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1 |
1.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经办人可携带相关人员身份证,由窗口人员复印归档,免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1.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
3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 - | 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原件 | 1 | 备案变更表须规范填写、字迹清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备案变更表是否规范填写、字迹清晰; 2.备案变更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空白表格).doc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示例样表).doc | ||
2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 | 1 | 无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电子 | 非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电子文档 | 1.备案变更表中的变更内容是否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一致。 | 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证照,由窗口人员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打印并归档(电子证照无法调用的除外)。 | |||||||||
4 | 新任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复印件 | 1 |
1.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经办人可携带相关人员身份证,由窗口人员复印归档,免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1.复印件是否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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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须提交经办人授权证明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纸质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1 |
1.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经办人可携带相关人员身份证,由窗口人员复印归档,免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1.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
4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 - | 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原件 | 1 | 备案变更表须规范填写、字迹清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备案变更表是否规范填写、字迹清晰; 2.备案变更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空白表格).doc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示例样表).doc | ||
2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 | 1 | 无 | |||||||||
3 | 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变化的说明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 | 1 | 1.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变化,若不符合,是否提交相应材料。 | 若经营场所布局有变化请提交平面布置图;若设施设备有变化请提交设施设备目录;若管理制度有变化请提交管理制度目录;若人员有变化请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中的人员要求提交相应人员资料复印件。 | ||||||||
4 | 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须提交经办人授权证明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纸质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1 |
1.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经办人可携带相关人员身份证,由窗口人员复印归档,免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1.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
5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 | - | 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原件 | 1 | 备案变更表须规范填写、字迹清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备案变更表是否规范填写、字迹清晰; 2.备案变更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空白表格).doc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示例样表).doc | ||
2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 | 1 | 无 | |||||||||
3 | 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1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1.复印件是否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
1.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库房应具有符合规定的房屋产权证及租用证明: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应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屋的,应有房屋产权证及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 (三)租用军队房产的,应有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应提交下列证明产权归属及房屋设计用途的文件之一: (一)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 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 (三) 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由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 2.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企业申请取消仓库,全部委托代贮代送公司贮存配送或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企业申请部分产品委托代贮代送公司贮存配送,不需提交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委托医疗器械储存、配送备案申请表;②受托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若受托企业为我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证照,由窗口人员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打印并归档(电子证照无法调用的除外));③委托企业简介;④委托企业人员情况表;⑤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3.经营场所或库房地址文字性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不需提交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仅需提交地名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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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须提交经办人授权证明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纸质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1 |
1.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经办人可携带相关人员身份证,由窗口人员复印归档,免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1.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
6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 - | 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表》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 | 原件 | 1 | 备案补发表须规范填写、字迹清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备案补发表是否规范填写、字迹清晰; 2.备案补发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表(空白表格).doc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表(示例样表).doc | ||
2 | 在媒体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 | 1 |
1.遗失声明是否在平潭主流平面媒体登载; 2.登载之日至申请日期是否已满1个月。 |
遗失声明需在平潭主流平面媒体登载,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可申请补发。 | ||||||||
3 | 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须提交经办人授权证明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纸质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1 |
1.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经办人可携带相关人员身份证,由窗口人员复印归档,免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1.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
7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 | - | 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标注申请表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 原件 | 1 | 申请表须规范填写、字迹清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申请表是否规范填写、字迹清晰; 2.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标注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标注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
2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 | 1 | 无 | |||||||||
3 | 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须提交经办人授权证明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纸质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现场办:前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提交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1 |
1.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经办人可携带相关人员身份证,由窗口人员复印归档,免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1.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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