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简单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简单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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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申请方式(星级) |
4星 |
设定依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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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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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变更)(将变更情况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基本情况表”的“变更事项”一栏中填写明确)(原件2份);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副本和和品种明细表(复印件2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变更生产者名称、企业住所名称)(复印件2份); 4、生产地址名称文字性变更,外设仓库地址名称文字性变更,应当提交企业地理位置图(复印件2份);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以上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待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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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承诺时限 |
即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通办范围 |
县本级 |
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结果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物流快递 |
①支持快递收件②支持快递办理结果 |
办理地点 |
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华南路18号将乐县行政服务中心二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假日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 |
交通指引 |
1、2路/3路公交车到金森大厦;2、8路/9路公交车到县医院,往城关方向步行100米。 |
咨询电话 |
0598-2322615 |
监督电话 |
12345 |
殊环节名称 |
无 |
特殊环节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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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时间不包括材料补正、依法中止生产许可程序、挂起时间) |
流程环节 |
步骤名称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邓聪 |
当场 |
是否材料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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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邓聪 |
当场 |
是否材料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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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邓聪 |
当场 |
是否材料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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