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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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申请方式(星级) |
4星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各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7.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8.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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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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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3.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原件,一式一份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按比例标注)(原件,一式两份); 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按比例标注)(原件,一式两份); 6.工艺设备布局图(按比例标注)(原件,一式两份); 7.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按比例标注)(原件,一式两份); 8.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原件,一式两份); 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两份); 10.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不需要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11.如有外设仓库的,须提交外设仓库申报确认单和影像资料(原件,一式两份); 12.生产条件与取证时确无变化的,可以提交《生产条件无发生变化声明》(原件,一式两份); 13.出厂检验实施委托检验机构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委托检验合同(合同时间不短于许可证有效期)、承检机构资质证明及承检项目资质明细(复印件,一式两份); 1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以上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待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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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本事项特殊环节5个工作日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通办范围 |
县本级 |
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结果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物流快递 |
①支持快递收件②支持快递办理结果 |
办理地点 |
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华南路18号将乐县行政服务中心二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假日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 |
交通指引 |
1、2路/3路公交车到金森大厦;2、8路/9路公交车到县医院,往城关方向步行100米。 |
咨询电话 |
0598-2322615 |
监督电话 |
12345 |
殊环节名称 |
专家评审(5个工作日) |
特殊环节依据 |
1.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2.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4号) 第二十一条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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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时间不包括材料补正、依法中止生产许可程序、挂起时间) |
流程环节 |
步骤名称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邓聪 |
1工作日 |
是否纸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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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决定 |
专家评审 |
邓聪 |
5工作日 |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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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邓聪 |
2工作日 |
是否材料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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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决定 |
邓聪 |
2工作日 |
是否材料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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