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第四季度)
时间:2020-12-31 17:15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将乐县高仔化妆品商行(刘必祥)

将乐县高仔化妆品商行(刘必祥)涉嫌销售过期失效叶酸抚纹修复精华等产品案

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叶酸抚纹修复精华等产品,现场报请经局领导审批对过期失效叶酸抚纹修复精华等产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叶酸抚纹修复精华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5日

(将)市监执罚字〔2020〕68号

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叶酸抚纹修复精华等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如下处罚:1、没收依法扣押的叶酸抚纹修复精华等产品;2、罚款265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将乐县新自然养生会所(陈荣英)

将乐县新自然养生会所(陈荣英)涉嫌销售过期失效的ST12玫瑰蜜语幸福套产品案

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的ST12玫瑰蜜语幸福套产品,现场报请经局领导审批对过期失效的ST12玫瑰蜜语幸福套产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的ST12玫瑰蜜语幸福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5日

(将)市监执罚字〔2020〕67号

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ST12玫瑰蜜语幸福套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如下处罚:1、没收依法扣押的2盒ST12玫瑰蜜语幸福套;2、罚款196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将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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