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提示提醒
时间:2024-06-17 16:01

  一、国家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二、不得为非法屠宰行为提供场所。违者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三、不得使用非定点屠宰(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不得制售病死等不合格禽畜。

  四、不得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肉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三)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四)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不得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

来源:将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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