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案例:将乐县某餐饮店使用过期
食品原料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2月10日,市监部门对某餐饮店开展日常检查,在厨房操作台查获3款已开封过期调味品,与正常调料混放、可随时取用,当场扣押并立案。
涉案调料均从调味品店购进,经营者更换替代调料后遗忘清理,无食材使用台账,无法排除过期后使用风险;货值20.8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主动全面自查整改,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消费者投诉,并申请减轻处罚。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存放、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低、主动整改、无危害后果,参照本地裁量清单减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全部过期调味品,罚款4000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反映小微餐饮后厨食材管理漏洞:未定期核查效期、无使用台账、过期食材未隔离存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本案落实过罚相当、教育惩戒结合,兼顾小店经营现状从轻处置,警示所有餐饮商户落实食材自查、台账登记、过期原料单独清退制度,严防过期原料入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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