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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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表)项目环保审批决定公示
序 号 |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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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审批时间 |
文件全文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闽江上游金溪流域将乐县防洪工程(四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明环评将函〔2025〕1号 |
2025年4月10日 |
见附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0598-2267174 0598-2260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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