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将乐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08-04-17 09:17 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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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闽安委〔2008〕2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明安委〔200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将乐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将乐县矿山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写相应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增强应对事故灾难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矿山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三明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将乐县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外的矿山一般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一般事故。
2.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处置的矿山事故灾难。
(四)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一般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县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矿山一般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一般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县直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一般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质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部门职责
(一)组织体系
1. 领导小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县政府成立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电信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煤行办、武警将乐中队、公安消防大队、总工会等单位领导组成。
2.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分管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有关股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3. 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现场设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和救护队伍负责人等组成。
(二)相关机构、单位职责
1. 领导小组职责
在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和消防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承办应急救援有关工作。负责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组织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级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演练情况,做好矿山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矿山一般事故灾难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3.县直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安监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参与矿山一般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受委托组织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县经贸局:负责指导、协调供电单位保障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供应;负责协调经贸部门组织救援抢险物质的供应。
(3)县煤行办: 指导、协调、参与煤矿一般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县公安局:指导、协调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运输的畅通和安全。
(5)县交通局:负责指导、协调交通部门组织运输车辆,运送救援人员、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质。
(6)县卫生局:负责指导、协调卫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职业中毒人员的职业诊断工作。
(7)县电信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保障事故灾难现场的无线电通信畅通。
(8)县国土资源局: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向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抢险和事故调查有关情况和有关资料。
(9)县民政局:负责协调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理工作;协助善后处理工作。
(10)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待遇的支付工作;协调事故中伤亡的从业人员的抚恤、补偿、赔偿工作。
(11)县财政局:负责提供县级应急救援演练经费保障。
(12)武警将乐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救援工作需要,组织部队配合、参加抢险救援。
(13)县总工会: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负责协调、协助组织企业工会做好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4)县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宣传工作,保证事故报道导向的正确性。
5.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组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当地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现场施救、现场警戒、治安保卫、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6. 事故单位职责
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 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
7. 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及救援工作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领导小组协调,并说明需要增援的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三、预警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
(二)预警行动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矿山一般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矿山事故后,各相关企业要及时报告县安监局。县安监局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安监局,必要时直接上报省安监局,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事态严重的,应及时上报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并通报县直有关单位、专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县安监局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若认为情况严重可建议县政府安委会发布可能发生矿山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
1.矿山发生一般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县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受全县事故报告信息。
(二)分级响应
按照矿山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iii级(较大事故)响应、iv(一般事故)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先行启动本级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出现下列情况,启动i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事态发展严重,国务院领导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矿山特别重大事故灾难。
i级响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2. 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矿山较大事故灾难。
ⅱ级响应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印发的《福建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3. 出现下列情况,启动iii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市人民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矿山事故灾难。
iii级响应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印发的《三明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4. 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矿山事故灾难时启动iv级响应。(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iv响应由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启动iv级响应时,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响应程序:
1.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响应程序:
①立即分别向县政府值班室、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
②立即向县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经贸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宣传部等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和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③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安监局;
④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一同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响应程序:
①立即决定启动本预案并作批示;
②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响应程序:
①县公安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总工会、宣传部领导及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工作。
②根据事故现场救援情况,需要武警将乐中队或县公安消防大队派部队赶赴现场增援的,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领导通知武警将乐中队或县公安消防大队派部队赶赴现场配合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挥和协调
启动iv级以上响应,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专家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必要时增加武警部队领导或消防部队领导)。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小组:
1. 现场指挥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矿山救护队、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处置突发灾变。
2. 抢险救援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领导小组紧急调集的有关专业救护队救助人员组成,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和保障安全技术措施。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协调。
3. 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保障抢险救援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抢险过程遇到的技术问题。县安监局负责协调。
4. 医疗救治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救护人员组成,负责受伤人员现场紧急救护和转运伤员。县卫生局负责协调。
5. 物资供应组:由经贸、交通和有关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县经贸局负责协调。
6. 治安保卫组:由公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民警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安全警戒、治安巡逻、矿区社会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协调。
7.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会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参加现场抢险的人员、伤亡人员家属的食宿、接待和安抚等工作。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8.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工会等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抚恤和补偿及其他善后事宜和社会稳定工作。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9. 宣传报道组:负责及时上报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确定对外宣传口径,发布新闻报道。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广电局、安监局等人员组成,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
六、现场紧急处置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首先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矿山的危害程度,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2.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3. 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4. 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或将伤员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消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运输的畅通无阻,保障供电及通讯畅通。
6. 根据抢险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若出现剧急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措施。涉及跨乡镇、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领导小组协调,影响严重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7. 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七、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矿山应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八、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九、后期处置
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2. 清点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3. 救灾报告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4. 总结报告
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应急响应结束15天内,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后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救援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抢险效果,抢险工作的经验、教训及建议等。
十、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监局负责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讯联系方式,保证一旦发生矿山一般事故灾难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县安监局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电话号码为2265783。应急响应期间,县直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事故发生地无线电通信线路中断,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组织抢修恢复, 同时尽快建立无线电应急通信网,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1. 救援装备保障
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矿山企业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建立和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矿山企业要建立矿山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如:三明市矿山救护中队、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建立长期依托关系。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骨干队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县安监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 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督促医疗卫生单位配备相应的矿山医疗救治药物、器材,开展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矿山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 物资保障
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矿山事故应急物资和装备。
6. 治安保障
发生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点辖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 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并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和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 公众信息交流
各乡(镇)人民政府、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预防、避免、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 培训
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和专兼职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矿山救护队加强日常战备训练,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县安监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演习
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县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五)监督检查
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沟通与协作
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县直有关单位应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应急机构的密切联系,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二、附件
1.将乐县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流程图
2.矿山事故灾难一般处置方案
3.将乐县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将乐县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流程图


矿山事故灾难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事故类别、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事故灾难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撤离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将乐县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罗爱恢 (县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郑宗义 (县安监局副局长)
李绍清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联求 (县卫生局副局长)
温裕义 (县交通局副局长)
成 员:余 诚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观付 (县经贸局副局长、县煤行办主任)
陈观荣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汤跃怀 (县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杨宗昌 (县民政局副局长)
邱滨云 (县财政局副局长)
林光森 (县电信局局长)
周安阳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张文煌 (县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郑宗义兼任,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日常工作。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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